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舒 锐:转捐纠纷呼唤健全相关法规  

作者: 幽默笑话网 来源: www.ymxhw.com 时间: 2013-07-19 阅读: 在线投稿

  山东聊城大学大三学生闫淑青,两年前查出尿毒症,辗转多地求医,等待肾源进行移植手术。3月13日,闫淑青的亲弟弟闫森,因急发脑出血住进医院,闫森去世后捐献器官救5人。闫森生前就读的聊城市文轩中学开展了捐款活动,短短几天募得31万元。而在给了家属6万元后,学校却将剩下的25万余元转捐给了当地慈善总会。当地慈善总会收了这笔钱不肯退。(7月15日《人民日报》)

  本是爱心传递的善事,却没有善始善终,山东聊城这所学校不合情理、没有法律依据的转捐,不仅侵犯了家属的权益,也违背了捐助者的初衷。

  这是一次非公益社会募捐。与公益募捐相比,“非公益社会募捐”在募捐原因与捐助主体上,有特定的目的与对象,主要是为了帮助特定的对象摆脱困境,如解决治疗疾病开支、解决学习费用等。此前学校发出的《爱心捐助倡议书》中,号召全体师生“向这个正在经历着苦难的不幸而伟大的家庭伸出援手,以告慰逝者,温暖生者。”显然,本次募捐有着明确的目的和对象。因此,每笔捐款在法律上都是一次赠与,赠与的对象就是闫家,学校只是本次募捐的组织者以及善款的保管者。学校有义务把全部捐款及时转交给闫家。

  然而,学校并没有这样做。首先,学校企图改变本次捐助的目的,3月26日,学校叫来闫森的父亲,和他签订一份《捐款协议书》,第二条规定“所捐款项用于闫森同学患尿毒症姐姐闫淑青的医院治疗费用。”但是,学校和闫父之间的协议,并不能对抗捐款民众的初衷,更无法凭事后的约定改变本次募捐原有的目的。退一步说,即使目前闫淑青只做完器官移植手术,将来还要复查、服药以及定期治疗。治疗未完,花钱不止,募捐的“目的”并未达到。

  还须指出,这笔善款和普通钱款的性质不一样,普通钱款是一般等价物,是种类物,有可代替性,而这笔钱是专门捐给闫家的善款,已经被特定化了。学校将这笔本属于闫家并被特定化了的善款转捐给当地慈善总会,就是一次无权处分,转捐是无效的。聊城慈善总会有义务将钱退回真正的主人。

  近年来,“非公益社会募捐”导致的善款纠纷时有发生,如今年5月,河南邓州“火海救母”全身烧伤的13岁女孩小倩玉走了,剩下的一大笔来自社会各界的爱心款该如何处理,成了各方关注的焦点。在很大程度上,纠纷多源于相关法律的缺位,我国《公益事业捐赠法》对公益性质的捐赠行为进行了规范,而对此类“非公益社会募捐”却没有法律予以直接规范。

  因此,国家有必要制定《社会募捐法》,使非公益社会募捐有法可依。如对什么情况下能发起募捐,谁有资格发起募捐,募捐人的法律地位,捐赠人、募捐人及受赠人之间的法律关系,捐赠的款物该由谁来管理、谁来监督予以明确;规定募捐或捐款必须设定明确的目的,并对目的能否改变,如何改变予以规范,为目的不能实现或已经完成时如何处理剩余善款,提供合理的模式。

(稿源:星辰在线-长沙晚报)
(作者:舒 锐)
(编辑:方筱 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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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AG: 山东聊城 转捐 纠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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