欢迎注册会员!在线投稿,发布笑话,分享快乐!
返回首页您现在的位置: 主页 > 时事杂谈 > 文章内容

删除“不具操作性”条款彰显立法理性

作者: 幽默笑话网 来源: www.ymxhw.com 时间: 2013-08-25 阅读: 在线投稿

漫画 朱慧卿

  由于“不具操作性”,陕西省政府日前审议通过的《陕西省义务植树条例》,将此前“征求意见稿”中的许多条款删除,如“公民每人每年植树3至5棵”,“不履行义务的补缴绿化费,逾期不补缴要缴纳罚款”等。(8月18日《华商报》)

  在考虑到“不具操作性”的情况下,果断将地方《义务植树条例》中的一些条款彻底删除,这一做法,充分彰显了实事求是的立法理性,非常值得肯定。

  如果完全不考虑“现实操作性”,单纯从理想角度来看,“公民每人每年植树3至5棵”等规定,确实具有正当合理性,而且也有法律依据。如在1982年制定的《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》中,就明确规定“每人每年植树三至五棵”。

  但是,一旦回到现实,充分考虑到立法的“现实操作性”,30多年前制定的“每人每年植树3至5棵”的现实可行性乃至合理必要性,无疑又值得商榷。比如,在目前“城市化快速推进,城市土地越来越紧张”的背景下,大量城市居民“每人每年植树3至5棵”所需的土地,是否能够得到保证,就非常值得怀疑。

  作为一种以强制性为重要特征的社会规则,法律不能只有理想理论上的正当合理性,同样必须确保其切合社会现实的可操作性、可执行性,否则,仅仅只基于前者而不充分顾及后者,盲目理想主义地立法,相应的法律势必会沦为一种“中看不中用”的“观赏性”立法。而一旦这种观赏性立法大量出现甚至泛滥,那么不仅具体的法律本身将面临难以落实的尴尬,而且“有法必依、执法必严、违法必究”的基本法治原则,也会遭受严重侵蚀破坏;不仅损害法律自身应有的权威,也会令广大公民面对法律显得无所适从——或者是难以严格守法,或者是不得不“被违法”。

  毋庸讳言,在当前,不仅一些因历史原因造成的滞后法规存在“可操作性”问题,不少新的立法,也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。比如,日前深圳出台的公共厕所管理办法中的罚则,不但被网友戏谑为“尿歪了也要罚”,还被追问“怎么执行”。因而,陕西删除“不具操作性”条款的做法,很值得其他地方学习借鉴。

(稿源:星辰在线-长沙晚报)
(作者:张贵峰)
(编辑:方筱 )
未经授权禁止复制
TAG: 立法 理性

  • 上一篇:刘志君:一元降价里的民生之义
  • 下一篇:堵的不仅是动车门,还有文明之门
  • 相关阅读

    发表笑话